(2014)大竹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先祥诉被告曹义全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祥,曹义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竹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黄先祥,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被告曹义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祥与被告曹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先祥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曹义全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先祥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黄先祥负担。审判员 唐清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