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刑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代小明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小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刑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小明,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9月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2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小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丽、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6日12时10分,被告人代小明驾驶豫PT25**小型轿车,沿沈丘县槐店镇兆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万果园超市门口时,撞住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李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7日15时许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代小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代小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代小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12时10分,被告人代小明驾驶豫PT25**小型轿车,沿沈丘县槐店镇兆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万果园超市门口时,撞住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李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造成李某某受伤。被害人李某某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7日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代小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代小明家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人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被害人家人对代小明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代小明的供述:“2013年9月6日12时许,我驾驶豫PT25**出租车从沈丘县槐店镇高营转盘拉个客人,准备到海亿酒店。我沿兆丰大道往北走,当时车速五、六十码。走到万果园超市门口时,有个女孩骑个自行车往北走往西转弯。当时她在路中间走着,我准备超过去,就往西躲。结果她猛一转弯,我就撞着她了。事发后我拨120、122,没打通,坐我车的客人报的警。后我怕挨打,就去事故中队了。”证人张某的证言:“2013年9月6日12时11分,我从沈丘县槐店镇高营转盘拦了辆出租车去海亿酒店十字路口。当时车上就司机和我两个人,我在副驾驶上坐着。出租车沿兆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万果园门口路段时,前面有一辆车,我坐的出租车从左边超车,刚过去,出租车前方有个骑自行车的小女孩。我一直在玩手机,具体的不太清楚,我一抬头,小女孩就在我脸前挡风玻璃处了。司机下车,让我报了110、120。”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4、机动车驾驶证。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豫PT25**小型轿车刹车制动系统良好;前挡风玻璃、保险杠损坏。6、沈丘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7、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生前发生车祸伤及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8、沈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代小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代小明家人与被害人家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被害人家人对代小明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代小明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另有发破案报告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小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小明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代小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小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张晓莉审判员 郭 慧审判员 刘义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