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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执字第0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江苏东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字第00232-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乐南,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功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1)五民一初字第017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五河县的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沛专审判员  殷灿文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