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漯民三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舞阳县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克会、舞阳县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舞阳县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孟克会,舞阳县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民三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县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法定代表人:包国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豪,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克会,女,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县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负责人:谷志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舞阳县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克会、被上诉人舞阳县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惠达漯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惠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豪、被上诉人孟克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惠达漯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缑兵伟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