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瑞禹诉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禹,李群阳,何朝彬,冯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法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瑞禹,男。被告李群阳,男。被告何朝彬,男。被告冯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禹诉被告李群阳、何朝彬、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5元,依法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瑞禹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