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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瑞禹诉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禹,李群阳,何朝彬,冯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法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瑞禹,男。被告李群阳,男。被告何朝彬,男。被告冯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禹诉被告李群阳、何朝彬、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5元,依法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瑞禹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