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桐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莲湖村丁庄村民组与枞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莲湖村丁庄村民组;枞阳县人民政府;枞阳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桐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莲湖村丁庄村民组负责人;王正林,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周林,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枞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1808号法定代表人:罗成圣,县长委托代理人:叶新,枞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光敏,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枞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枞阳县渡江路141号。法定代表人:林红兵,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龙,该局副局长。原告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湖村丁庄村民组诉与被告枞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枞阳县交通运输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审理。审理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征地青苗费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3年12月22日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翠英审判员 丁先杰审判员 姚 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