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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建峰与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峰,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峰。被执行人高兵(又名高建兵)。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2)安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兵在工商银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兵在工商银行账户的冻结。(帐号:04×××9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