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建峰与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峰,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峰。被执行人高兵(又名高建兵)。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2)安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兵在工商银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兵在工商银行账户的冻结。(帐号:04×××9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