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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项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芳诉被告吴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芳,吴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项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赵玉芳,女,汉族,1978年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明,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明亮,男,汉族,1981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赵玉芳诉被告吴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许诺于2012年6月20日还清。但被告不守信用,到期后不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并负担逾期还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衡审判员 张学志审判员 于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中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