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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法民初字第03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3510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平钊,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邹从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从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邹从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谭  林审 判 员 ��嘉陵人民陪审员 刘 正 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鈡 樊 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