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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民申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易振初与再审被申请人陶德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易振初,陶德平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民申字第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振初。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德平。再审申请人易振初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陶德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易振初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以20万元为基数,确认涉诉证券账户内股票亏损金额为129528.05元,且对亏损按二八开的比例划分是正确的,二审改判由其与被申请人陶德平对亏损各承担50%的责任划分不当,请求法院立案再审。再审被申请人陶德平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责任比例划分适当,请求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为委托理财合同。该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其中设置的保底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申请人认为改判比例不当的问题,二审判决根据权责相当、公平原则以及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重新确定双方的责任,酌情改判,本院认可。申请人仅就比例分割问题进行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易振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红琳代理审判员  宋丕文代理审判员  梁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莫仕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