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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柯其芳与陕西华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其芳,陕西华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314号原告:柯其芳,女,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宗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330号。法定代表人:庄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其芳与被告陕西华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其芳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其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后2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