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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商终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陈传虎与毕研才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研才,陈传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商终字第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研才。委托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传虎。委托代理人张群,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毕研才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毕研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青霞、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付昕明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