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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俊江与白山市江源区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景琳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江,白山市江源区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景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李俊江,男,住江源区。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驻址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法定代表人于锡武,系该单位经理。被告白山市景琳建材有限公司,驻址江源区大石人镇。负责人张莉莉,系厂长。原告李俊江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景琳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俊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红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