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161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和解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250元。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