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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161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和解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250元。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