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焉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天新与付吉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新,付吉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焉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李天新,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无固定职业。被告付吉周,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新诉被告付吉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宇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