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许光远与江苏省无锡通江实验小学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远,江苏省无锡通江实验小学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许光远,男。被告江苏省无锡通江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杨晓骅。委托代理人贺煌。委托代理人柳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远与被告江苏省无锡通江实验小学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光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光远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光远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光远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