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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蔡红平与徐志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平,徐志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蔡红平。委托代理人郭永飞,如东县兵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志平。委托代理人周烈,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红平与被告徐志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文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红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永飞,被告徐志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红平诉称,2010年1月19日,原告与尤建华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书一份,由原告购买位于如东县掘港镇南公路14号406室住房一套,并于2010年1月20日办理过户手续,约定同年7月底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被告以其10年前购买上述房屋为由,拒绝交房,故原告具状诉讼。被告徐志平辩称,2000年3月份,被告向原房主尤建华购买所得,双方签有售房协议,并已经支付了房屋的对价,实际使用13年之久,因种种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经调查发现原告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尤建华实施了诈骗行为。在涉案标的物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已经于2010年8月份到如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该案到目前为止仍未处理完毕,故申请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如东县公安局继续侦查。本案中,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中均涉及案外人尤建华出售同一房屋的事实。事实上,原告于2010年购买案涉房屋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于2000年购买案涉房屋并实际居住至今。本院认为,本案案涉房屋由案外人尤建华“一房二卖”,尤建华在明知案涉房屋已经出售给被告,且被告实际居住多年的情况下,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再次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并办理过户,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涉嫌诈骗。本案现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故而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红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燕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