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方、姚志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赵方,姚志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026-1号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方,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姚志义,男,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方、姚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1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赵方、姚志义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俊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