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江波、周碧莲、江焕洁、陈丹科、陈若思与重庆市电力公司沙坪坝供电局、重庆市金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波,陈丹科,陈若思,汪焕洁,周莲碧,重庆市金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12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波。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丹科(江波之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若思(江波之女)。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焕洁(江波之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莲碧(陈丹科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金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楠,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局。负责人:李晓林,局长。申请再审人江波、陈丹科、陈若思、汪焕洁、周莲碧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金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民初字第0764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9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波、陈丹科、陈若思、汪焕洁、周莲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张小玲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世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