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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郑志军与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军,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郑志军。被告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代表人XX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与被告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志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文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支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