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诉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法定代表人:彭邦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跃武,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东河路。法定代表人:谢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蔡利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