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执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勇华与武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勇华,武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356-2号申请执行人:朱勇华,被执行人:武聪峰,个体经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勇华与被执行人武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延期执行并向本院递交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潍城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