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温忠芳与陈优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温忠芳。委托代理人谭直,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优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忠芳诉被告陈优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忠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温忠芳承担。审判员唐选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振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