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陈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梦雨诉被告徐宏伟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陈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徐**。法定代理人徐**。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