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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陈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梦雨诉被告徐宏伟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陈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徐**。法定代理人徐**。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