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渭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诉汤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汤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军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刚,该公司职员。被告汤勇,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汤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常 康审 判 员 段存禄代审判员 张安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丽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