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义民大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姚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姚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义民大初字第01755号原告裴某某,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姚某某,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某、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某某诉称,2013年10月14日16时50分许,在我家后门3米处,被告姚某某与案外人郑某某来到我面前,被告说我偷他家玉米,向我索要,我说没有拿,被告便用拳头打我,致我面部、嘴部、耳部受伤,我被打倒在地,郑某某将被告拉开。我因此住院治疗,要求被告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其中误工费6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及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当日我走到原告家后门,原告质问我为什么说他偷我家玉米,然后便用石头打我,致我手掌骨骨折,我就打了原告一下。我姑父郑某某将我拉离现场。经派出所调解,我姑父给我和原告各200元,给原告叫的120急救车车费140元。我因此在阜新市太平区医院住院治疗31天,支付医疗费9000元,后期又花费3000多元。原告的伤与我无关,我不同意赔偿,我要求原告赔偿我并负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某因怀疑原告偷窃其家玉米便去找原告裴某某,2013年10月14日16时50分许,在原告家后门外,原、被告相遇,被告向原告索要玉米,原告辩称其没有偷窃,双方发生口角,被告用拳头殴打原告,致原告耳部等处受伤。原告因此于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0月28日在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左耳部外伤、轻微脑震荡,支付住院医疗费5945.36元,二级护理15日,护理人为鲍桂霞(农村居民),诊断书载明建议出院后继续治疗休息3周。此事经公安机关处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公安行政案件卷宗、住院病案、医疗费收据、诊断书和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怀疑原告偷窃其家玉米,应本着依据证据进行求证的态度予以解决,其未能冷静处理,采取不当方式,将原告殴打致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关于其未打伤原告的辩解意见,因根据公安机关对其及证人的询问笔录,可确认原告的伤害后果系其所为,故不予采信。依医疗费收据及住院病案,原告医疗费5945.36元及伙食补助费225元(酌定每日15元×15日),误工费925.55元(参考辽宁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年÷365日×住院及出院后休息共36日),护理费385.64元(参考辽宁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年÷365日×15日)。原告的交通费,本院根据其受伤状况、护理人数,支持其乘坐普通交通工具的费用,酌定为200元。原告关于误工费6000元的主张,因其未提供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主张,亦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81.5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关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其如有证据证明,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裴某某赔偿款人民币7681.5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姚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丹裴某某损失赔偿明细表1、医疗费:5945.36元2、伙食补助费:15元日×15日=225元3、原告误工费:9384元/年÷365日×(15+21)日=925.55元4、护理费:9384元/年÷365日×15日=385.64元5、交通费:200元合计:7681.55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