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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城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磊诉杨献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杨献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刘磊,男,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杨献花,女,1955年8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杨献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利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