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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商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江苏杰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万洋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杰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市万洋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508号原告江苏杰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来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洁,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文彬,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源市万洋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杰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诚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万洋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杰诚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杰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杰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78元,减半收取7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89元,由杰诚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史 芳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