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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235号原告秦某某,女,生于1971年11月5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苏慧,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竞,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25日,汉族,居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诉讼。审 判 长  陈震宇代理审判员  李 瑾人民陪审员  高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