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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林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刑初字第43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代码79179387-8,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树汤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诉讼代表人林某丁,男,1948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福建省百姓健康发展促进会员工。被告人林某某,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福建省百姓健康发展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丹,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刑诉(201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4日间,被告单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在被告人林某某的直接经营管理下,以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组委会的名义,采取高额回报为诱饵的手段,吸引不特定的人员交纳人民币2500元以上一定的会员费,成为被告单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后,每名会员需以每张人民币7-10元的价格购买100张健康津贴卡,然后取得每张人民币7-10元的价格购买健康津贴卡的资格。取得健康津贴卡后,持卡人登录到http://www.fjbxjk.com网站排队,其规则是1号-25号位为一组,当总号增加到25号时,排位号为1号的津贴卡的持卡人可获得人民币100元“津贴”,总号增加到50号时,排位2号的津贴卡的持卡人可获得人民币100元“津贴”,以此类推。截至2012年5月被告单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先后吸收会员193人,销售了90余万张的健康津贴卡,共计收取了健康津贴卡款计人民币594.92万元。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福州市工商局移送的材料、健康津贴卡两张,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福州市慈善总会关于同意联合开展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的决定,中国银行福州五一广场支行出具的账户情况,被告单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出具的加盟会员名单、青少年健康工程捐赠表彰暨首家便民超市开业典礼安排资料、关于福建省青少年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等网页、收津贴卡的收款收据、津贴发放明细、促进会的登记材料、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组委会互动加盟企业宣传服务费发放表、福州晚报关于同意联合开展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的决定、确认书、媒体宣传材料、捐赠收入明细、网站材料、福建青年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财务收支情况、会员通讯录、百分百卡登记表、审计报告,福州晚报晚报读者中心、福州市慈善总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书证;证人林某、马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邓某甲、张某甲、郭某某、王某某、陈某丙、林某乙、姜某某、韩某某、康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姚某、谢某某、詹某某、黄某丙、林某丙、李某、卓某、钱某某、洪某、洪某甲、张甲丙、罗某某、廖某、廖某甲、李某甲、廖某乙、邓某乙、陈某丁、徐某某、吴某、曾某某、李某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辩称,一是福建百姓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是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推出的一个利民项目,为了该项目筹集实施资金于2011年7月推出健康津贴卡活动。二是被告单位开展健康津贴卡活动,系对法律认知有限而铸成大错。三是津贴卡销售收入均如实入帐,严格开支,没有挥霍行为。为此,请求本院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林某某所在的促进会没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不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二是本案的购卡人对排队领取津贴的规则都是明知的,已排到队的卡的回报都已如数支付,群众没有因未排到队而向促进会索要回报,尚未发生现实危害;且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是为了解决被告单位的资金困难、更好地为百姓健康慈善事业服务,而从事购卡返利活动,收支帐目清晰,工作人员工资才二、三千元,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售卡费的故意。为此,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4日间,被告单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在被告人林某某的直接经营管理下,以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组委会的名义,采取高额回报为诱饵的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的人员交纳人民币2500元以上一定的会员费,成为被告单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后,每名会员需以每张人民币7-10元的价格购买100张健康津贴卡,然后取得每张人民币7-10元的价格购买健康津贴卡的资格。取得健康津贴卡后,持卡人登录到http://www.fjbxjk.com网站排队,其规则是1号-25号位为一组,当总号增加到25号时,排位号为1号的津贴卡的持卡人可获得人民币100元“津贴”,总号增加到50号时,排位2号的津贴卡的持卡人可获得人民币100元“津贴”,以此类推。截至2012年5月,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全部会员为193名,其中58名单位会员及65名个人会员分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90余万张健康津贴卡,该促进会共计收取健康津贴卡款人民币594.92万元,至案发时已返还369.02万元健康津贴卡津贴,支付宣传推广费41.0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单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帐目内所吸收的资金人民币1694407.51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福州市工商局移送的材料、健康津贴卡两张,证实被告单位因打着社会公益旗号,采取高额返利的运作模式涉嫌犯罪被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公安机关。2、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单位内查扣财务凭证、青少年健康工程五行行动计划、参与互动加盟企业确认书及健康津贴卡等物。3、冻结存款通知书及中国银行福州五一广场支行出具的账户情况,证实案发后,被告单位资金帐户账号4286**、户名马某某,余额9668.93元,已被冻结4500元;账号4286**、户名马某某、余额0元,已被冻结;账号4299**、户名林某某、已被冻结685431.03元;账号4182**、户名马某某、余额0元,已被冻结;被告单位帐号4299**,户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余额1004476.48元,已被冻结的情况。4、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社团法人登记资料及章程,证实被告单位是2006年9月30日由福建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林某某,业务范围为健康咨询、学术研讨、编辑出版、信息交流、职业培训、对外交流。该团体为会员制,会员要按规定交纳会费。5、关于福建省青少年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等网页及网页备案许可资料,证实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在互联网上备案登记,设立单位门户网站——http://www.fjbxjk.com,由林某任网站责任人,该网站开展福建省青少年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宣传发展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为青少年健康事业做贡献。网站上设置被告单位的新闻动态,商户加盟资料,并设置会员登录路径,持有健康津贴卡的人员可到网站登记排队,其规则是1号-25号位为一组,当总号增加到25号时,排位号为1号的津贴卡的持卡人可获得人民币100元“津贴”,总号增加到50号时,排位2号的津贴卡的持卡人可获得人民币100元“津贴”,以此类推(以下简称“规则”)。6、福州市慈善总会关于同意联合开展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的决定、福州市慈善总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福州晚报关于同意联合开展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的决定、福州晚报读者中心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被告单位联系,福州市慈善总会于2009年9月、福州晚报于2010年11月同意联合被告单位成立的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组委会开展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专项活动,但该两家单位没有授权福建省百姓健康促进会使用健康津贴卡。7、青少年健康工程捐赠表彰暨首家便民超市开业典礼安排资料、媒体宣传材料,证实2011年10月,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组委会通过召开开业典礼、登报等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宣传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并赠送健康津贴卡,通过参与活动加盟店将捐出10%的毛利用来做慈善,沙县异联商贸有限公司等50多家企业现场捐赠。8、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参与互动加盟企业确认书,证实加盟企业一次性捐赠5000元支持青少年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可获得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组委会赠送的100张健康津贴卡,成为被告单位的会员,顾客到加盟企业消费时,每消费100元,加盟企业必须赠送一张津贴卡,不足100元的,不得赠送津贴卡,加盟企业自愿捐赠营业额的10%给慈善事业。加盟企业每月必须完成1000张、半年不低于6000张健康津贴卡的配送,可获得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组委会宣传推广费用。9、福建青年健康工程五年行动计划财务收支情况,证实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4日间,被告单位收入均来源于会员缴纳的捐赠款。10、被告单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出具的加盟会员名单、会员通讯录,证实被告单位招收加盟会员的情况。11、收津贴卡的收款收据、捐赠收入明细,证实被告单位向加盟会员收取健康津贴卡款的情况。12、津贴发放明细,证实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发还健康津贴卡津贴的情况。13、福建青少年健康工程组委会互动加盟企业宣传服务费发放表,证实被告单位向加盟会员放发半年宣传推广费的情况。14、福建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单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资产负债及业务活动情况,被告单位每年均有会员费收入,仅08、09年略有盈余的情况。15、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2011年7月-2012年5月期间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以青少年健康组委会名义收健康津贴卡款594.92万元,以及付健康津贴卡369.02万元,支付宣传广告费41.05万元的情况。16、被告单位收取健康津贴卡的底册及其制作的加盟商会员及个人购卡情况统计表,证实共有57个加盟商会员及65个个人会员出资购买健康津贴卡。17、证人林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5月初其到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负责网站建设和维护,该网站设计有一个排队软件,客户把自己手上的健康津贴卡通过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网站首页中的登录、注册栏进行登录后,软件系统就会自动按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对卡号进行排队,按规则产生领取津贴的卡号,由其报给财务进行津贴发放。健康津贴卡已登记90余万张,已排队产生返还津贴的是3万多张。18、证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2年5月初接替林某丁担任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的会计,促进会的主要收入就是销售健康津贴卡,健康津贴卡的销售标准每张7元,健康津贴卡的排队津贴100元都按时发放。促进会资金在中国银行开设的一个对公账户,还有四个私人账户,分别是以林某某名字在中国银行开设的卡号为4563**账户,以其名字在中国银行开设的卡号为6216**账户、卡号为6216**账户、卡号为6216**账户(其中4500元是单位的,其余是其个人的钱)。2011年11月左右,其觉得买卡有利可图,就以会员江丽芬的名义购买了500张的健康津贴卡,交了3500元,现在都还没有排到。19、证人黄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从2011年11月任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的会计,促进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的加盟费和卖卡的钱,要成为会员就要一次性交纳3200元,其中2500元是会员费,700元是购卡费。成为会员后,就可以以每张7元的金额购买健康津贴卡。此外,健康津贴卡还通过超市促销渠道发行,青少年健康工程益民超市只要完成4300张健康津贴卡销售任务就可以向促进会报销1万元以内的费用,可以用工资、房租等凭证到组委会报销。其也是加盟会员,购买了6000张健康津贴卡,每张7元,目前已兑现200张,其还以会员名义帮以前的同事和朋友购卡,并帮他们上网排队,这些人都还没领到钱。20、证人黄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于2006年6月交3000元会员费加入促进会,2011年8月底又交了3200元作为加盟商加入促进会,任副秘书长职务,负责接待工作。截至2011年底促进会有193家加盟商,其中有45家老会员。健康津贴卡于2011年10月16日在金源大饭店开会员大会后正式发放,截至目前已经发放90余万张,已领到津贴的有3万多张,共计369.96万元。津贴卡上有相应的帐号和密码,消费者领到卡后需先到促进会网站上的会员排队页面登记,按规则领取健康津贴。其汇总持卡人的银行卡号后报给出纳,用于发放津贴给持卡人。其共买3000张健康津贴卡,已领21500元钱,并有代别人购买。其作为加盟商半年内拿到4065元的推广费,以津贴卡的形式领取,即拿了406张津贴卡。21、证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与老婆于2011年8月份由小雷介绍加入促进会,缴纳5000元会员费,得到100张健康津贴卡,因其和小雷是好朋友,小雷将作为推荐人的回扣还给其,促进会以卡的形式将回扣直接给其。其用卡背面的帐号和密码登录促进会的网页进行排队,排到25个,第一个人就可以获得100元钱,目前其还没拿到钱。2012年初促进会与其妻子签了一份协议,只要每月推销一千多张卡,就可以拿到推广费。22、证人陈某乙、林某甲的陈述,证实陈某乙经沙县异联商贸有限公司推荐,知道交纳5000元可以成为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的会员,得到100张健康津贴卡,成为会员后可以再购卡。登录促进会的网页将健康津贴卡登记排队,按规则领取健康津贴。如果介绍一个会员加入健康促进会,还会得到1500元(以卡的形式发放)的奖励。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也鼓励陈某乙入会,陈某乙于2011年9月14日在被告单位内与福建建青少年健康工程组委会签订确认书,加盟为会员,前后花37500多元购卡,但一分钱都还没有拿到。陈某乙介绍朋友林某甲成为会员,获得1500元奖励。林某甲入会后,花7000元购卡。2012年3月左右,促进会给每个会员分红4300多元。23、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实因李某乙告诉其福州百姓健康促进会实力很强,购买该会的健康津贴卡有10倍的回报,李某乙本人也买了卡,因此其投入5000元成为会员,得到100张卡,另外,其又通过李某乙以每张卡10元的价格购买220张卡,目前其还没拿到钱,2012年年初其有收到促进会4000多元分红。2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其通过朋友叶云珠知道健康津贴卡,缴纳5000元成为会员,得到100张健康津贴卡,并且有资格购卡,登录促进会的网页将卡登记排队,按规则领取健康津贴。因介绍一个会员加入健康促进会,还会得到1500元的奖励,2011年11月27日其以美容院名义介绍自己的经营部入会,得到奖励。其先后投入资金约15万元,第二次入会后购的卡均未返利。2011年底促进会发给其两个会员店各税后4065.78元的分红。25、证人郭某某、王某某、陈某丙、林某乙、姜某某、韩某某、康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姚某、谢某某、詹某某、黄某丙、林某丙、李某、卓某锋、钱某某、洪某、洪某甲、张甲丙、罗某某、廖某、廖某甲、李某甲、廖某乙、邓某乙、陈某丁、徐某某、吴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参加福建省青少年益民超市开业后得知健康津贴卡,均由黄某甲介绍以每张卡7元或10元的价格购得100至3510张健康津贴卡,但都还没有排到队。2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其在温泉支路东汤小区超市购物时才知道促进会,后参加促进会在金源饭店举办的大会。经被告人林某某介绍,其缴纳5000元成为促进会的会员,得到100张健康津贴卡,其又以每张7元的价格另购了1000张卡。而后根据卡帐号和密码,将购得的卡全部登录到促进会网页进行排队,每排到25个,第一个人就可以获得100元钱。为了尽快让自己的卡排到队,得到100元钱,其介绍了朋友涂某某、钟某某或朋友的朋友等人加入成为促进会会员,他们买卡的数量其并不知情。2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左右,其通过陈某某知晓促进会,后在促进会的会长林某某亲自介绍下,其以沙县异联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交纳5000元入会,得到100张健康津贴卡,而后其又花20多万元以每张卡7元到10元的价格购得2万多张卡,用上网排队,其按规则已领取100多张卡的津贴计10000多元。还介绍老公、女儿及朋友等人成为会员,他们买卡的数量其不清楚。2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参加促进会在福州金源大酒店举行的宣传推介会后,以福建自然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缴纳5000元成为促进会的会员,得到100张健康津贴卡,其陆续以每张7元的价格购买45000元的卡,一部分卡用于赠送公司的客户,由客户自行登录电脑排队,未送出的卡被其销毁扔掉了。促进会有给其分放了4300元分红,其把这些钱又买了卡。29、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朋友叶某向其介绍促进会,其以闽侯县甘蔗松竹梅保健品店的名义加入促进会,缴纳5000元入会费,获得100张健康津贴卡,其又以每张7元的价格买了5500张卡,其将卡都上网排队,领到津贴的只有10多张卡,津贴1000多元,其他卡都还没有排到队拿到钱。其还介绍了20多个亲戚、朋友买卡。30、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其通过曾某某以每张10元的价格向促进会购买健康津贴卡,购卡后用卡背面的帐号和密码登录促进会,按规则排队领取津贴卡,其还帮助亲戚、朋友通过曾某某购卡。其所购买的卡因为还没排上队,都没有领到津贴。31、证人林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其通过曾某某介绍缴纳5000元成为促进会的会员,分别以8-10元的价格向促进会购买46000元的健康津贴卡,其中自己购买10000元,其他是帮朋友兰某某等购买的。购卡后用卡背面的帐号和密码登录促进会,按规则排队领取津贴卡,目前其尚未领到津贴。32、证人陈某戊、刘某某、程某某、兰某某、侯某某、叶某甲、李某丙、余某某、张某丁、宋某某、黄某丁、陈某戌、叶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自述材料,证实他们通过林丙或曾某某购买2000元至120000元健康津贴卡,用于上网排队,按规则领取津贴,但目前尚未领到钱。3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促进会于2006年9月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是社团组织,注册资金3万元,业务范围是健康咨询、学术研讨、编辑出版、信息交流、职业培训、对外交流,其为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秘书长黄某乙负责接待、整理材料、健康津贴卡发放工作,会计黄某甲,出纳马某某,网站维护林某负责网站后台维护工作。因为经费紧张,促进会于2011年7月开展销售健康津贴卡活动。规则是每25张卡兑现一份100元的津贴,每张卡会员销售价格是7元,25张卡就可以吸收175元的资金,返还100元促进会还有75元的盈利。企业与福建省百姓健康促进会签订确认书交纳3200元后就成为会员,获得100张健康津贴卡,津贴卡对外价格是10元,会员可以每张7元的价格购卡,介绍他人购买可获得每卡3元的利润。持卡人可登陆促进会网站登记卡号排队,按规则领取津贴。其通过在津贴卡上印刷领取津贴卡的规则,亲自向会员介绍以及会员间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以7元钱购卡可排队获得100元的高额回报,吸引群众购卡,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的58名单位会员及65名个人会员分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90余万张健康津贴卡,促进会共计收取健康津贴卡款人民币594.92万元。现已售卡90余万张,其中3万多张已返还津贴共369万余元。从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促进会共吸收企业会员193个。会员要负责推广销售健康津贴卡,连续半年,每个月达到1000张以上,可得到5000元的宣传推广费,现已发放宣传推广费80余万元,还有一些办公费用的支出,其余的资金都在促进会开设在中国银行五一广场支行的账户中。34、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金额共计人民币594.9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林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鉴于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适用缓刑。经质证的加盟商会员及个人购卡情况统计表序号有误,加盟商会员人数实为57名。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法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单位人民币154092.49元,与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中国银行福州五一广场支行户名为马某某的资金帐号4286**内人民币4500元,户名为林某某的资金账号4299**内人民币685431.03元,以及户名为福建省百姓健康事业发展促进会的资金帐号429**内人民币1004476.48元,共计1694407.51元均按比例退赔被害人(退赔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羽审 判 员  林 敏助理审判员  毛岚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钰附页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6、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