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固始县祖师庙镇。被告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姻是我去信阳市务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被告与我系再婚),虽然已登记结婚,但婚后长达二十多年被告外出不归,并不与我联系。其夫妻关系早已完全破裂,故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被告沈某某未出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在信阳市务工期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被告与原告系再婚),于1986年8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常为性格各异、家务琐事等方面原因而吵打,在共同生活十年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也未生育子女,直至被告沈某某于1997年以外出务工为由出走至今。其间从未联系。为此,原告胡某某以夫妻关系早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胡某某的起诉状、庭审笔录、小店村民委员会及该镇民政室出具的证明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婚姻系经他人介绍,但结婚时双方完全自愿,夫妻间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产生一点矛盾和争吵,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但夫妻关系并未完全破裂。如果双方能互谅互让,夫妻间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社会安宁,家庭和谐,婚姻稳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二审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泽普审判员 谢运东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遵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