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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德利与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利,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利,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李德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2500.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德利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