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沭商初字第07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卓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卓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商初字第0791-2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金碧大厦216A室。法定代表人郑建林,经理。委托代理人仝晓虎,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卓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东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郑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卓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9元,减半收取2739.50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70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