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刑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许淡文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淡文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亳刑终字第00002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淡文,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安县,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潮安县。200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1月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0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3年4月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淡文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谯刑初字第02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淡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5年10月份,被告人许淡文在广州市人才市场被李鸣(另处)、罗玲(另处)招聘至亳州市,在谯城区铧兴健康水直饮机经营部担任会计,负责财务工作。2005年11月份,李鸣、许淡文等人虚构公司前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群众非法集资,操作方式是客户购买健康水直饮机后,再委托经营部开展租赁经营业务,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台直饮机售价3000元,前四个月返还本金,后八个月每月返还租金,年利润达50%,实际上该经营部并无租赁饮水机的业务和收入。被告人许淡文向群众谎称是香港人,是铧兴公司总部派来在亳州负责财务的,并负责与客户签订委托租赁协议书并收取客户投资款。2006年3月,被告人许淡文等人购买原亳州市永古酒厂旧址,进行所谓的参观、考察活动,欺骗群众说铧兴公司准备在此投资建水厂,许淡文等人购买酒厂时只付了5万元定金。当日中午,许淡文等人在亳州市锦绣前程大酒店宴请投资客户,并鼓吹铧兴公司在亳州投资建水厂效益高、前景好,欺骗更多的群众投资。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淡文等人非法集资1548760元,其中61920元作为返点还给了客户,致使客户投资的1486840元无法返还。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许淡文(曾用名何莉丽)供述,2005年9月底或者10月底,在广州市南方人才市场,其被李鸣、罗翠玲招聘至铧兴国际饮水机直营店工作。二三天后,李鸣、罗翠玲带其到亳州,在亳州市铧兴国际饮水机直营店任会计,负责与客户签合同并收取钱款,合同的内容是客户花3000元从店内购买一台直饮机,该店再帮客户出租,一年后,客户除了拿回直饮机的本金,还可以拿到40%至45%的利润。因李鸣、罗翠玲说铧兴国际公司是香港的公司,该公司的会计名叫何莉丽,两人就让其向客户冒充香港人何莉丽,其签合同时使用的名字就是何莉丽。当时,店里的法人代表是吴长友,李鸣、罗翠玲说刘俊利是老板,其到亳州后也是与刘俊利签的聘用合同。李鸣决定在亳州市某个镇上购买废弃的工厂做水厂,其还交了五万元定金,后吴长友还带客户到工厂参观。其共收取客户100万左右的资金,先是交给了李鸣,过了2006年春节,李鸣离开亳州后,其又将收取的钱交给了刘俊利。2006年4月初,刘俊利让其先走,4月9日,其离开亳州。2、同案犯刘俊利供述,2006年3月初,刘刚打电话让其到亳州帮忙,其在铧兴公司亳州总店做后勤工作。其与刘刚签了两份协议,其中聘用协议是真实的,但转让协议的内容不对,仅签名是他所签。带客户到古井镇参观水厂和在锦绣前程大酒店开客户联谊会,其都参加了,办水厂是许淡文等人策划的。其于2006年4月9日离开亳州。3、同案犯刘刚(曾用名程林)供述,2005年8月中旬,其与王奇、刘海龙、刘宇在亳州筹备销售直饮机,在希夷大道东侧租了一处门面,先是刘宇通过赵某甲以闫瑞云的名字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是谯城区铧兴健康水直饮机经营部,后刘宇、刘海龙相继退出。2005年9月底,其与王奇把谯城区铧兴健康水直饮机经营部转让给刘俊利,后刘俊利派李鸣、罗翠玲帮忙经营。李鸣、罗翠玲在亳州市人才市场招聘了吴长友,后又用吴长友的名字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没变名称。李鸣、罗翠玲在亳州进行销售健康水直饮机再返租经营,刘俊利让其在店内帮忙负责后勤,开始是李鸣负责市场,罗翠玲负责财务并与客户签订委托租赁经营协议,后来,刘俊利派许淡文过来承担罗翠玲的角色,李鸣安排其刻制了两枚印章,分别是“铧兴健康水直饮机亳州总店”与“美国铧兴国际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春节前,李鸣、罗翠玲离开了亳州,其听刘俊利讲两人带走了二三十万元。后吴长友负责店里的业务,但吴长友与许淡文之间有矛盾。2006年春节前,刘俊利给其约25000元,其中包含四个月的工资及业务提成。后吴长友还虚构了建水厂的事,2006年3月,刘俊利带几人来到亳州,其听刘俊利说要在某个地方建个水厂,还给了人家几万元钱。4、同案犯吴长友供述,2005年10月20日左右,其在亳州市人才市场被李鸣、罗翠玲招聘至铧兴国际亳州总店上班任业务经理,两人又让其把身份证原件放在公司存档,后又以其名字办理了营业执照,公司名称是谯城区铧兴健康水直饮机经营部。随后,李鸣等人就策划以委托租赁饮水机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具体方式是客户出资购买饮水机,再委托其店出租,租期一年,四个月返本,年利润是50%。2005年11月10日,该店开始融资,李鸣负责市场,罗翠玲负责财务。后许淡文过来任现金会计,许淡文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收取钱款。2005年12月中下旬,罗翠玲、李鸣相继离开后,其负责店里经营,财务仍由许淡文负责。其问许淡文关于李鸣的去向的事,许淡文说李鸣出了车祸。2006年3月,铧兴公司总部派刘俊利、杨帆等四人来到亳州进行公司建设,期间,许淡文在张集购买一小酒厂用来建设水厂,还带领群众前去参观,中午在锦绣前程大酒店宴请客户,其代表铧兴公司亳州店做了讲话。2006年4月9日,铧兴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不知去向。5、证人谢某甲证言,其于2006年3月被许淡文招聘至铧兴公司亳州店当会计,其只负责记账,现金由许淡文掌控,客户的投资款都交给许淡文,许淡文自称是铧兴公司总部派来的。当时,店内的主要负责人是许淡文与吴长友,但两人之间也有矛盾。2006年3月10日左右,刘俊利、杨帆等四人来到店内,许淡文介绍说是总部派来的,他们称是来亳州开发水厂的,后许淡文等人在张集附近购买了一个废酒厂,听说只缴了一部分定金。另证明,2006年4月份,许淡文交给其一本空白现金日记帐和两份客户投资合同书,其也与客户签过合同,合同内容是:客户购买饮水机租给亳州总店,四个月返还本金,余下八个月每月返还利息180余元,共计1500元,利息是50%。6、证人牛某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12月份被招聘到铧兴国际健康直饮机亳州总店上班,其一直做业务员,负责向客户介绍产品,当时店里法人代表是吴长友,许谈文是总会计。7、证人赵某甲证言,证明其是经营中介服务的,2005年10月份,一自称叫李鸣的男子前来咨询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后李鸣把办理执照的相关资料交给其,其中有吴长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其把资料又交给了王某,收取了100元的中介费。2006年3月10日左右,铧兴饮水机经营店的许谈文来到中介所,说要在古井镇租或买个旧厂,再投资三千多万元建水厂,当时王建华在中介所,王又与茂林联系,双方何时签订的协议其不知情。8、证人田某证言,证明2006年3月份,王建华联系其说要征地建水厂,其告诉王建华有个小酒厂要出售。后其与许谈文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出售永古酒厂给铧兴公司的价格是56万元,后许谈文两次共付给其5万元。其从余保田处购买永古酒厂的协议价格是15万元,付给余保田订金3万元。另证明,在与许淡文签协议之前,有人在永古酒厂门两侧挂上铧兴公司的牌子,主要介绍铧兴公司的情况及所建水厂的规划图,随后,有两车人到厂里参观,之后,又到锦绣前程酒店吃饭。9、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是薛阁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谯城区铧兴健康水直饮机经营部属于其管辖对象。2005年10月,朋友赵某甲拿着吴长友的身份证等资料让其帮忙办理铧兴健康水直饮机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后刘刚在薛阁工商所签的申请人名字是吴长友。10、证人林某证言,2005年9月,两男一女要租赁其希夷大道东侧的两套商铺用来销售饮水机,签合同的时间是2005年9月3日,租期为两年,当时与其签合同的是个男子,首付了半年的租金12000元。2006年4月,其到商铺索要下半年的租金,许淡文与姓吴的打了电话,后他们把12000元租金汇到其账户上。1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其在2005年六七月份经营广州铧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铧兴公司不生产产品,只是代理别人的产品。2005年下半年通过刘启航认识刘刚,刘刚要做铧兴品牌的安徽总代理,后从铧兴公司拿了一些饮水机的样品。2006年3月,刘刚提出要购买五十台饮水机,并让其把铧兴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寄过去。其出售到亳州的直饮机有三四十台,价值二三万元。其不清楚刘刚在亳州从事的售机返租业务,其公司也没说过要在亳州建水厂的事。12、证人张某证言,2005年11月1日,其到铧兴公司亳州店上班,李鸣向其讲解健康水直饮机的情况,并让其到外面做些宣传推介活动。因销售情况不好,后李鸣提出开展租赁经营业务,即是客户投资三千元购买一台健康水直饮机,再委托铧兴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第四个月返还本金,后八个月能拿到50%的利润。李鸣策划这种集资方式后,就要求业务员向群众宣传,业务员不能解决的事情,再由吴长友、罗翠玲、李鸣之间与客户谈,谈的内容是宣传投资健康水直饮机利润高、前景好,当时,罗翠玲负责收取集资款并和客户签委托租赁经营协议书。后许淡文来到亳州,李鸣介绍许淡文是铧兴公司总部派来负责财务的,许淡文自我介绍是香港人,在总部负责财务,后许淡文承担了罗翠玲的工作,在集资的过程中,许淡文也向客户夸大宣传健康直饮机的投资前景。2006年元旦前后,罗翠玲与李鸣先后离开亳州,许淡文与吴长友之间也存在矛盾。2006年3月初,许淡文讲总部又派人来了,随后,杨帆、刘俊利等四人来到亳州,许淡文介绍他们是来筹备水厂建设的,后许淡文等人在古井的一废旧酒厂进行了选址,并邀请投资户召开联谊会,许淡文主持会议,杨帆、吴长友分别代表总部与亳州总店讲话,鼓吹铧兴公司效益好,诱骗群众投资,后在锦绣前程大酒店吃饭。13、证人李某乙证言,2005年11月1日左右,其在亳州人才市场被罗翠玲招聘至铧兴国际健康水直饮机亳州总店上班,当时,店内有总监吴长友,从广州铧兴国际总部来的罗翠玲、李鸣、刘刚及一个姓赵的。开始,罗翠玲、李鸣让其外出宣传饮水机,11月15日,召开了客户联谊会,让客户填写申请表,后罗翠玲又让其电话联系客户。20号左右,其看到有人去店里办手续交钱,客户投资6000元购买两台饮水机,前四个月返还本金,后八个月返还利润,年利润50%。这时的会计是个亳州的女子,后许淡文来到店内,她自称是广州人,丈夫和孩子在香港,许淡文就负责签合同收钱,罗翠玲就回去了,元旦后,李鸣也离开了。2006年2月20日左右,许淡文说总部要派人过来,3月10日,杨帆、刘俊利等四人过来了,杨帆自称是公司的杨总,刘俊利称是总公司李总的助理。3月15日,又组织客户乘坐四辆车去张集参观,中午在锦绣前程大酒店吃饭,通过这次活动,很多人又投资了。4月9日晚,许淡文、刘俊利等人不足去向。14、聘用协议书,证明2005年10月21日,刘俊利聘请许淡文为亳州市铧兴高能健康水直饮机经营店出纳员,许淡文无权参与该店的一切经营运作。15、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7)谯刑初字第30号及(2007)谯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被判刑情况。16、铧兴公司集资情况统计表、被害人谢某甲、赵某乙、薛某等人报案材料及与铧兴公司签订的委托租赁经营协议书、收据及利润领款表,证明铧兴公司自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间非法集资1548760元,被害人共有58人,集资数额为1548760元,返点给部分被害人61920元,尚有1486840元无法返还。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许淡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吸收资金高额返利的手段,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许淡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许淡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许淡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许淡文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罪数额有误,且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交代了其所参与及了解的案件事实,其行为应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许淡文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中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许淡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对许淡文提出原判认定其犯罪数额有误及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许淡文等人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额利息及所谓的高额投资回报等形式,误导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548760元,且造成1486840元无法返还,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对许淡文提出其行为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淡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吸收资金高额返利为手段,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许淡文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许淡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超代理审判员 梅林代理审判员 罗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