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吴学江与郭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江,郭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吴学江,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健,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顺,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洪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明,保险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江与被告郭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江于2013年12月23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江撤回对被告郭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吴学江负担250.00元,另25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抒芳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胥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