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谷民初字第4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张成与杨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杨红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谷民初字第4680号原告张成,男,生于1992年5月24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告杨红霞,女,生于1976年9月4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现住甘谷县。原告张成与被告杨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成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