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以善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善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9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责人:林海,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寄梅,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以善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以善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寻途径与被告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经本院催缴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诉讼费,本案应视为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素素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