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督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乔正春、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督字第00019号申请人乔正春。委托代理人鲁礼洗,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天路8号4栋3楼4-2601单元。法定代表人罗靖兮。申请人乔正春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乔正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事项中督促被申请人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乔正春借款126万元及利息78万元,该利息计算明显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其申请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正春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7707元,由申请人乔正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周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