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丘景星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00号原告: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813号后座。法定代表人:谢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张**,该局干部。第三人:潘**。原告丘**诉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案解决案件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丘**负担。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