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龙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洛阳伟业轧钢有限公司诉李社卿、李俊卿、中国平安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伟业轧钢有限公司,李社卿,李俊卿,中国平安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龙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洛阳伟业轧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卫,董事长。被告李社卿,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被告李俊卿,男,成年,汉族。被告中国平安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伟业轧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社卿、李俊卿、中国平安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智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