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王继光与林凡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光,林凡谱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商初字第2672号原告王继光。委托代理人车银远。被告林凡谱。原告王继光与被告林凡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光委托代理人车银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凡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继光诉称,2010年12月起,被告的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外出作业需要由原告进行拖运,拖运完成后,经结算,尚欠原告拖运费用7250元,因被告当场无现金支付,便出具欠条交原告持有。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拒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费7250元及利息。被告林凡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2011年6月10日,被告林凡谱的挖掘机等机械因外出作业需要,由原告王继光负责拖运。经双方结算,被告林凡谱两次分别欠原告运费6450元、800元,由被告林凡谱出具欠条两张交原告持有,欠条内容分别为“欠到王继光拖板费陆仟肆佰伍拾元(6450)林凡谱2010.12.20号”、“欠到托版(拖板)费捌佰元正林凡谱2011.6.10”。后该两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拒付,双方因此产生诉争。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两张以及原告王继光的委托代理人车银远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继光为被告林凡谱拖运挖掘机,被告林凡谱尚欠原告运输费用共计7250元未支付,由被告林凡谱出具的两张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林凡谱应按约支付原告拖运费用,其未按约支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达成运输合意时未约定付款期限,结算时被告林凡谱未支付价款,而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且欠条未约定付款日期及利息,故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凡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凡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继光运费725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林凡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凡谱负担(原告已为其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