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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德奎申请执行刘成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奎,刘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奎,男。被执行人刘成彬,男。本院在执行李德奎与刘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成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成彬的名下财产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