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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旭诉迟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旭,迟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贾旭,男。委托代理人马晓磊,女,系原告妻子。被告迟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旭诉被告迟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旭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