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高明东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东,张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高明东,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昌邑市。被告张晓东,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东诉被告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东撤回对被告张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负担400.00元后退给原告400.00元。审判员 谭景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