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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史兴才与李炎波,余素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兴才,李炎波,余素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史兴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汪阳祥(受史兴才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炎波,男,汉族。被告余素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炎波(受余素英的特别特权委托),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许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晓峰(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兴才与李炎波、余素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兴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兴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史兴才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