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胡敬飞与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敬飞,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50号原告:胡敬飞,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法定代表人:吕耀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夷平,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鑫,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女,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胡敬飞诉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7月3日冻结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的33×××86账户存款(以上存款应冻结320万元,已冻结320万元),由于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胡敬飞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该银行账户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本院认为,胡敬飞要求延长冻结存款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原冻结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冻结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的33×××86账户存款三个月期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如需再次续冻,请于本次冻结期限届满10天前提出续冻申请,否则冻结到期将自动解除。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