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熊丛梅与朱桥松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丛梅,朱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熊丛梅。被执行人朱桥松。熊丛梅与朱桥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远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熊丛梅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841.2元。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远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