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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远安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熊丛梅与朱桥松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丛梅,朱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熊丛梅。被执行人朱桥松。熊丛梅与朱桥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远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熊丛梅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841.2元。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远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