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李新玉与张若彬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玉,张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玉,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特殊钢厂渝州企业公司退休人员。被执行人张若彬,女,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申请执行人李新玉依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若彬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退休金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0.5万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新玉申请执行张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冯 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