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洪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谢忠平与洪江市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平,洪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洪行初字第11号原告谢忠平,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籍贯湖南洪江,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行政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向守清,男。原告谢忠平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忠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忠平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忠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忠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 燕审 判 员 朱长安人民陪审员 罗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文斐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