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浏刑初字第817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吸食毒品,2009年9月2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09年10月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13)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茂东,被告人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窜至本市集里街道办事处“一品天下”小区外面,起意盗窃该小区内摩托车,因见小区出进的人多不敢下手。当日10时后,被告人沈某某见小区出入的人少了,便进入小区,来到摩托车停放点,见本市蕉溪乡早田村村民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豪爵牌男式125摩托车未上大锁,待确定周围无人后,便利用自己随身携带的起子插入摩托车的钥匙孔,将摩托车车锁撬烂,然后发动摩托车,并驾驶逃离现场。盗窃得手后,被告人沈某某将所盗摩托车驾驶至本市工业园,销赃给“李妹子”、“陶妹子”(具体身份不明),得赃款800元。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批复、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摩托车购买发票、行驶证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失主李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指认现场照片、盗窃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彩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